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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晋万银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友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56号原告晋万银。委托代理人李莲,上海千志律师事务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上海千志律师事务律师律师。被告杨友用。被告杨国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丁晓娜。委托代理人吴根平。原告晋万银诉被告杨友用、杨国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28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4,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杨友用,被告杨国胜,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4月28日19时15分许,被告杨友用驾驶牌号为皖CCXX**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涞坊路涞亭北路批发市场内,因其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杨友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公司系肇事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全责情况下免赔率为20%,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本院已就原告前期损失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3344号生效判决,该案中被告杨友用、杨国胜表示两人为父子关系,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在该案中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赔偿完毕,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未用尽。经审核原告医疗费发票,原告主张医疗费14,286.11元,予以确认;考虑到原告住院天数,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就诊等需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数额过高,本院调整为1,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损失由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免赔率后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1,660.89元;超出保险范围损失及律师费共计3,915.22元,由被告杨友用、杨国胜赔偿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万银损失11,960.89元;二、被告杨友用、杨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万银损失3,915.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友用、杨国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