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益辉与被告王鹏、郝向阳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辉,王鹏,郝向阳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刘益辉,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王鹏,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郝向阳,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辉与被告王鹏、郝向阳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益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刘益辉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