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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燚、陈亭亭、陈登利、王荣莲、尤溪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陈燚,陈亭亭,陈登利,王荣莲,尤溪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85590290-7。负责人刘万建,行长。被执行人陈燚,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亭亭,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登利,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王荣莲,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梅峰村17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3450-3。法定代表人陈登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燚、陈亭亭、陈登利、王荣莲、尤溪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0388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登利、王荣莲共同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大儒名城1号楼连接体-2层-217、-218、-216、-3层-317、-318、-316、尤溪县城关镇大儒名城1号楼1幢1层107、108、-1层-107、-108的房屋及位于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尤溪县城关镇大儒名城1号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