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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王正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王正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2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被告王正尧,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王正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