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世强、李长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世强,李长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08号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177-7。法定代表人林金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涪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世强,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长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世强、李长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交纳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富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