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2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白润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润平,周占清,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2779-2号申请执行人白润平,个体。被执行人周占清,个体。被执行人杨海燕,个体,系周占清妻子。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临民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占清、杨海燕共有的位于临河区纳帕溪谷e1-2-402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02704)。现因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占清、杨海燕共有的位于临河区纳帕溪谷e1-2-402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02704)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雪山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蒙le3328)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白润平所有的丰田牌越野车一辆(蒙lbj21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齐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