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葛家灵、彭XX等与淮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家灵,彭XX,吴心静,张书庆,杨修成,淮阳县人民政府,何桂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84号原告葛家灵,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彭XX,男,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心静,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书庆,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修成,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恒,山西省212地质队退休干部。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明超,县长。第三人何桂芝,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何学习,经理。原告葛家灵、彭XX、吴心静、张书庆、杨修成诉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淮阳县第二化肥厂终止后,本案原告不是其权利的承受人,无权提起诉讼。被告为何桂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的颁证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家灵、彭XX、吴心静、张书庆、杨修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