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叶盘庚与蒋开明、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盘庚,蒋开明,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叶盘庚。被告蒋开明。被告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39号四楼。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和平新村一区14、15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叶盘庚诉被告蒋开明、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克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盘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