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双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蔡双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组织机构代码75659076-8。法定代表人于华,系公司经理,。被告蔡双斌,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审理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蔡双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双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双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现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甘肃中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