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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陈晓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59-1号原告: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菊,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晓燕,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地块休闲会所。现该案已调解结案,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地块休闲会所的查封。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奚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