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烈华诉王国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周烈华被告王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烈华诉被告王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烈华经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烈华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苟鹏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