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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与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模具压铸有限公司,赵平,庄胜祥,周培园,乐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负责人:张水波。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模具压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胜祥。被执行人赵平。被执行人庄胜祥。被执行人周培园。被执行人乐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模具压铸有限公司、赵平、庄胜祥、周培园、乐海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模具压铸有限公司、赵平、庄胜祥、周培园、乐海波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