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慧君与霍利东、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君,霍利东,牛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52号原告郑慧君,女,出生于1972年9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娟,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利东,男,出生于1980年10月2日,汉族。被告牛丽娜,女,出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君诉被告霍利东、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慧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慧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慧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郑慧君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