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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党丽萍与被告程步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莉萍,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程步明,闫玉平,贺志俊,郭怀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43-1号原告党莉萍,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富县茶坊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梁秀梅,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拓伯勤,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劳山林业局职工。被告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油粉村委会),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法定代表人李润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殿会,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宋小伍,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村民。被告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油粉村一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负责人黑海兵,组长。委托代理人白如冰,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村民。被告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油粉村二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负责人闫玉平,组长委托代理人闫成信,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常有世,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被告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负责人赵发茂,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生华,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村民。被告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油粉村四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负责人梁建军,组长。被告程步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村民。被告闫玉平,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村民。被告贺志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村民。被告郭怀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村民。原告党丽萍与被告程步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做出(2015)甘民初字第00243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程步明、闫玉平、贺志俊、郭怀军在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甘泉段征地拆迁与环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务上的款项冻结361310元。现因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做出(2015)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党莉萍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步明、闫玉平、贺志俊、郭怀军在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甘泉段征地拆迁与环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务上的款项36131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曹江平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霍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