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宜娟、张翠玲、张巧玲、张美玲、张廷钢与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娟,张翠玲,张巧玲,张美玲,张廷钢,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宜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翠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廷钢,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瑞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7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