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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三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清河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闫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集沂庄。法定代表人王洪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山东太平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