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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忠汉与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张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杜忠汉,张少敏,武汉泊银商贸有限公司,漆后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原名武汉石门峰都市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新跃村。法定代表人:尚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景斌,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忠汉,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湖边坊***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7********。委托代理人:张朝辉,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敏。委托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泊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刘店村商住楼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周猷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漆后洋。上诉人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忠汉、张少敏、武汉泊银商贸有限公司、漆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