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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汤勉林与吴大朝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汤勉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吴大朝,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汤勉林与被执行人吴大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吴大朝向汤勉林退还合同保证金30000元,由汤勉林向吴大朝赔偿500立方米河沙损失125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勉林以被执行人吴大朝未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大朝退还合同保证金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大朝已履行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勉林鉴于该情况,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