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8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邓红普与王国政、田芳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普,王国政,田芳兄,闵娟,周志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82-3号原告邓红普,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侠林,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政,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芳兄,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同被告王国政。被告闵娟,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陆仲凌,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勇,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建工集团项目负责人,住址同被告闵娟。委托代理人陆仲凌,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邓红普诉被告王国政、田芳兄、闵娟、周志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