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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丽芬与赵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芬,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丽芬。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赵县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周,县长。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县住建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双辉,赵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原告张丽芬诉被告赵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赵县自强路北侧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8月遭不明身份的人偷拆。2014年7月21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原告作出答复,根据其答复原告知道房屋被拆一事是被告所为,后原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赵县人民政府,结果被以没有证据表明赵县政府是行为实施人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赵县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本院受理后,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00127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张丽芬的起诉不予受理。张丽芬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行终字第185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本院的(2014)石行初字第00127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芬因其房屋被拆除,于2014年7月30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赵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过行政复议,作出石政行复(2014)12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张丽芬的申请不予受理。张丽芬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0008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张丽芬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判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本院认为,2014年7月30日,原告张丽芬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赵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2014年10月16日,原告张丽芬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请求确认赵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亚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