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余某某。���告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安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