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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羊喜诉路鑫池、吴海红监护人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羊喜,路鑫池,吴海红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刘羊喜,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老八连居民点。被告路鑫池,男,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老八连居民点。被告吴海红,女,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老八连居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羊喜诉被告路鑫池、吴海红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羊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羊喜申请撤回对被告路鑫池、吴海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88.8元,合计113.8元,由原告刘羊喜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