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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长子,XX年XX月XX日生次子,XX年XX月XX日生长女。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自XX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长子,XX年XX月XX日生次子,XX年XX月XX日生长女。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起生活多年且育有三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