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长子,XX年XX月XX日生次子,XX年XX月XX日生长女。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自XX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长子,XX年XX月XX日生次子,XX年XX月XX日生长女。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起生活多年且育有三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