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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雪松与程胜伟、胡丽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雪松,程胜伟,胡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蒋雪松。委托代理人刘化章,司法所干部。被执行人程胜伟。被执行人胡丽红,经商。申请执行人蒋雪松与被执行人程胜伟、胡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程胜伟、胡丽红要履行借款本��人民币103448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367元。权利人蒋雪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且抵押给另案债权人;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代书记员 赵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