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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李春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李春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李文忠,农民。被告:李春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景义,干部。原告李文忠与被告李春来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忠诉称:我有一宗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前长张行政村找李村,北长50米,南长44.5米,西临李春来,东临李洪鹤,南临李志根北临钮庄,合计面积2.38亩的责任田,2015年被告李春来未经我允许,擅自占用我0.25亩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了大量的玉米,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被告均置之不理,并给我造成3000多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绍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