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申某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洪山村,先后翻墙进入臧某、魏建国家中实施盗窃,后被群众抓获。2、2015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申某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翻墙进入魏某家中盗窃价值15元的黄鹤楼牌香烟一盒。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臧某等人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处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申某部分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