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如新与丁向、叶琍、丁牌阳、丁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如新,丁向阳,叶琍,丁牌阳,丁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许如新,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向阳,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叶琍,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牌阳,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丁朝阳,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向阳、叶琍、丁牌阳、丁朝阳银行存款91.1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