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忠芬、李焘均与程昌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芬,李焘均,程昌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09号原告王忠芬,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李传玉,男,贵阳市南明区太慈社区服务中心推荐人员。原告李焘均,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李传玉,男,贵阳市南明区太慈社区服务中心推荐人员。被告程昌学,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芬、李焘均诉被告程昌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芬、李焘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交纳1404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忠芬、李焘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