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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锐驰皋兰铁合金有限公司变更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驰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锐驰皋兰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50号申请人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驰节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白玉龙,系瑞驰节能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瑞驰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冶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法定代表人白玉龙,系瑞驰冶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锐驰皋兰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施皋兰公司),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单健,系锐施皋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甘民二终字第103号关于瑞驰冶金公司与锐施皋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瑞驰冶金公司以该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更名为瑞驰节能公司为由,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瑞驰节能公司,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瑞驰冶金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西安瑞驰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晓 华助理审判员 李 孝 武助理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康 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