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华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华,临沭县大兴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王广华,男。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庆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华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