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府益与李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府益,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吴府益,男,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勇,男,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2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傅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