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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玲诉被告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第六供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93号原告王艳玲,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委托代理人李晓丽,系辽宁京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陆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系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第六供应站,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9巷8号。(缺席)法定代表人范月良。原告王艳玲诉被告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第六供应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沈阳��机电设备总公司第六供应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