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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与赵小平、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史菊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赵小平,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史菊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负责人杨龙。委托代理人王太山,系该行校尉分理处负责人。被告赵小平。被告叶光。被告丁国栋。被告严迎春。被告陈泽。被告史菊花。被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以下简称古城农商行)诉被告赵小平、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史菊花、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城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王太山、被告史菊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平、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担保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赵小平向原告申请妇女创业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利率(年息)9.15%,按季结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息随本清。该借款由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请求被告赵小平、叶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小平缺席,但在询问时辩称:贷款属实争取偿还。被告史菊花辩称:我为被告赵小平在古城信用社贷款5万元提供了担保属实,现在应当由赵小平、叶光他们还钱,我不还钱。被告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担保中心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兴农担保中心向原告古城农商行校尉信用社出具担保书,表示同意为被告赵小平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月23日,被告赵小平、叶光因养殖向原告申请妇女创业借款8万元被批准。2012年10月28日,被告赵小平书面向原告申请妇女创业贷款。同时,被告叶光、丁国栋、严迎春、陈泽、史菊花分别致函校尉信用社,表示愿意提供担保。2012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赵小平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利率(年息)9.15%,按季结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该借款由被告丁国栋、陈泽、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小平支付借款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原告向各被告追索无果,形成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丁国栋、严迎春夫妻外出务工,现居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另查明,原、被告间借款性质属于妇女创业贷款,按照政策规定,贷款期内的利息由政府补贴。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借据、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等、借款担保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小平、丁国栋、陈泽、担保中心之间借款保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叶光作为被告赵小平的丈夫,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并承诺共同偿还借款,赵小平的债务属于其和丈夫叶光的共同债务,叶光应当与其妻一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丁国栋、严迎春夫妻,陈泽、史菊花夫妻,担保中心自愿为被告赵小平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故应当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平、叶光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52%计算,息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国栋、严迎春、陈泽、史菊花、凉州区兴农担保中心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赵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