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葛茂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葛茂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立伟,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1日、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人池州市国岭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铜陵市富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号为320000512290502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