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雷敬卫,徐彦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雷敬卫,徐彦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02号原告: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第6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8463-X。法定代表人:周光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敬卫,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彦颖,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雷敬卫、徐彦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工程(峰汇超市南坪店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俊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