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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茂銮与康金俤、谢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167号申请人赵茂銮,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康金俤,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谢银英,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赵茂銮与被执行人康金俤、谢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康金俤、谢银英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康金俤、谢银英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康金俤在永泰县城峰镇力生村湖台12号有一幢砖混结构的五层楼房(土地使用证号:樟集用(1992)090952号),本院另案已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康金俤、谢银英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