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千里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里,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张千里,汉族号码320203196601291811,委托代理人沈菊、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牟贵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里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千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千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千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千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