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国庆、程赣与程赣、詹建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郑国庆。委托代理人:郑生月。被告:程赣。被告:詹建康。被告:詹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程赣、詹建康、詹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郑国庆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