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星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俭煌与熊元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俭煌,熊元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熊俭煌,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熊元星,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委托代理人熊青山,星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俭煌与被告熊元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俭煌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俭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俭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熊俭煌负担。审 判 长 郭华清审 判 员 许秉国审 判 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