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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超棣与怀集县糯塘村委会、怀集县糯塘村爽坑石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60号原告:陈超棣,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12。委托代理人:邓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怀集县糯塘村委会,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陈常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伍翠莲,女,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玲,女。被告:怀集县糯塘村爽坑石场,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法定代表人:沈少潮,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明,男,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强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集县。系石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超棣诉被告(反诉原告)怀集县中洲镇糯塘村委会(下简称村委会)、怀集县中洲镇糯塘村爽坑石场(下简称爽坑石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棣以不能预期建设电站的经济损失的主要证据正在评估中,保证赔偿损失金额符合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棣以不能预期建设电站的经济损失的主要证据正在评估中,保证赔偿损失金额符合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陈超棣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