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11号。被申请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6号。被申请人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59号。申请人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欲起诉被申请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1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以南、珠峰大街以西土地一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润泽世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石家庄声屏之友报社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以南、珠峰大街以西土地一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