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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路伟,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赵玉华与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