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辉与南开区汉拿山烧烤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南开区汉拿山烧烤店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12号原告李辉。被告南开区汉拿山烧烤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30号。经营者金钟哲。委托代理人段长青,该店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南开区汉拿山烧烤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