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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松、全小刚、杨长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杨青松,全小刚,杨长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荣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青松,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惠阳,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秋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小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长曦,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松、全小刚、杨长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930元,由原告晋江佳成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