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鲍某某,女,汉族。被告: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