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706914。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东方夏威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威夷公司)企业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龙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威夷公司自愿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8月13日分别达成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祥见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