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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有呈与李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08号原告叶有呈,男,193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克兰,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有呈诉被告李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有呈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佳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怡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