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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特字第36号申请人: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军。委托代理人:杨小卫。被申请人:杨海军。申请人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海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0元,由申请人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