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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良胜与国元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王良胜,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