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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开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开义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蓉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开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武汉车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自: